
42岁的卢某成功应聘为某酒店厨师后,几名老员工设宴欢迎他。酒后,老员工徐某用电动车搭载卢某返回住处。途中浙商配资,二人因如何称呼老板发生争执并撕打起来浙商配资,最终卢某将徐某的鼻子咬掉。
据公诉机关指控,2024年10月,卢某应聘某酒店厨师成功后,徐某邀请他晚上一起吃饭。当晚,多人在一家羊蝎子店吃饭并饮酒后,徐某提议带着卢某先回酒店宿舍,并骑着电动车搭载卢某返回。但在路上,两人因老板称呼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,卢某在此过程中咬掉了徐某的鼻子,导致徐某鼻部缺损30%以上。
经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,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。事发一个月后,卢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。
卢某的辩护人表示,对罪名无异议,但认为此次犯罪属于无预谋行为,主观恶性不大;卢某认罪认罚,悔罪态度诚恳;且案发后投案自首,表达了赔偿意愿。建议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对于附带民事部分,卢某对原告人的主张没有异议,但表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浙商配资,致一人重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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